

近日,苏州一起违法解雇案,因极具典型性而引发了广泛关注。
失业君小编 | 文
cottonbro studio | 图

据《工人日报》报道,员工小刘在某科技公司工作5年后,突然在一天之内被公司“翻旧账”,一次性作出了5份处罚决定书,将3年前的浏览无关网页、反馈不及时等轻微违纪行为进行“累加”,并以此为由将其解雇。最终,法院认定该企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判令支付赔偿金16万余元。
这并非个案。实践中,部分企业将“用工自主权”视为可以随意挥舞的“管理大棒”,对员工的微小过失实行“秋后算账”式的累加处罚,试图让“小错累计”成为变相裁员、无偿解雇的“万能牌”。
苏州中院的这一判决,不仅是对个案劳动者权益的有力维护,更是对这种异化的管理逻辑投下的一张“否决票”,清晰界定了企业管理的边界。
在这起案件中,最值得玩味的细节在于“时隔三年”与“一次性”。企业对员工长期履职过程中的一些细微瑕疵,平日里不提醒、不警告、不处置,等到需要“优化”人员结构时,便将这些尘封的“小辫子”一把揪出,集中处罚,最终利用规章制度中关于“累计次数”的条款,将数个小过失升格为“严重违纪”。
这种操作手法看似符合企业内部制度条文,实则完全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。正如法官所指出的,劳动规章制度中的“累计”条款,其规范目的在于针对劳动者在合理时间段内多次违纪、经用人单位及时处理后仍不改正的情形,这是一个动态的、提醒与矫正的过程。
而涉案企业的做法,是将这一动态过程异化为静态的“一次性叠加”,这实质上是利用制度的“技术性操作”来掩盖其违法解雇的真实目的。

它不仅剥夺了员工在犯错初期被提醒、被警示从而有机会改正的权利,更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。员工基于对劳动关系稳定性的合理信赖,以为自己一直在“安全驾驶”,殊不知企业早已设下“电子眼”,只待三年后一并扣分、吊销驾照。
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权,不仅要有制度依据,更要有程序正当性和时效合理性。
如果一个员工的轻微违纪行为发生后,公司长期未作处理,即可视为企业对该行为的“容忍”或“谅解”。此时,劳动关系已基于双方的默示行为形成了新的平衡。若允许企业在数年后的任意时刻打破这种平衡,对历史行为进行追责,那么劳动者将永远活在“过去”的阴影下,职业安全感将荡然无存。
此外,合理的规章制度应当具有教育功能,讲究循序渐进。管理的目的是“纠偏”而非“找茬”,企业应当给予员工改正的机会,而不是挖好陷阱静待其跳入。
在劳动法中,解除劳动合同被称为“劳动法上的极刑”,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,因此必须遵循“最后手段性原则”。只有当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,导致劳动合同的履行根基完全动摇,且其他惩戒手段已不足以维护生产秩序时,企业才能动用这一手段。
浏览无关网页、工作反馈不及时等行为,显然属于轻微过失。即便此类行为多次发生,也应当考察其是否具有连续性、是否经警告后拒不改正。如果员工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,已经通过实际行动持续、稳定地提供劳动,说明其行为并未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根本性破坏。此时,企业仅凭历史行为的累加就动用“极刑”,显然超出了必要性原则的边界。

失业君小编总结认为,苏州中院的改判,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。它警示那些试图通过“技术性裁员”降低用工成本的企业:用工自主权不是无限的。法院通过对“时效性”“合理性”“程序正当性”的审查,“小错累计”不能成为解雇员工的“万能牌”。
只有将企业管理权关进法治的笼子里,要求企业在员工犯错时及时履行提醒、教育之责,才能构建真正和谐、稳定的劳动关系。
对于劳动者而言,这一判决也是一颗定心丸:法律的平衡器,始终守护着职业稳定的基本底线,不会让一次“秋后算账”轻易摧毁一个人长达五年的付出。
网友热议
@江鱼风筝(IP沪):
判得好!这种“秋后算账”太可怕了,三年了还翻旧账,谁能想到自己三年前干了啥?这公司摆明了就是想裁员不想给赔偿金。
@邹子欢996(IP京):
企业要是都这么玩,员工哪还有安全感?今天好好上班,明天突然告诉你三年前的错要算总账,这不是耍流氓吗?

@欢乐黄总监(IP粤):
我前公司就这样,平时屁事没有,一听说要裁员就开始翻考勤、翻工作记录,恨不得把三年前迟到5分钟都翻出来,恶心人。
@王小石zetaa(IP苏):
这种“技术性裁员”太常见了,尤其是大厂,HR天天研究怎么合法低成本辞退老员工,现在法院这一棒子打得好!

@醉梓菩summer(IP津):
这个判决给所有企业提了个醒:管理是为了纠正错误,不是为了让员工“攒错”开除的。人性化管理才是正道。
@仙童斋主(IPHK):
哈哈,这家公司偷鸡不成蚀把米,本来想省赔偿金,结果被判赔16万,再加上律师费、诉讼费,亏大发了!

最后一条,
HR焦头烂额了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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